跨境托管业务

基本介绍:

跨境托管业务是指招商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合格境内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清算、币种转换及结售汇、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服务。招商银行自2006年起开始开展跨境托管业务,覆盖全球主要交易市场,实现与各类客户深度合作,包括境内外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托管规模排名行业第四,股份制行第一。招商银行跨境托管业务覆盖全品种,细分项包括: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托管(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公募基金、存托凭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管理的机构。

2、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托管(RQDII)

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并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3、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企业托管(QDLP/QDIE)

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契约型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境外市场。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是指以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成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内进行境外投资。(深圳试点政策)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托管(QFII/R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nd 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5、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托管(QFLP)

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法规有关要求的企业。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法规有关要求的企业。

服务内容:

1、基础服务:

(1)资产保管:安全保管资产,确保托管的保险资产与托管行自有资产及其他托管资产相互独立。

(2)账户开立: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约定,协助托管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及各类交易相关资产账户的开立。

(3)清算交割:根据中登公司、中债公司、基金公司等第三方数据及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办理保险资产场内/场外投资活动涉及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4)投资监督:监督托管产品的投资运作,确保委托资产按照监管法规及协议约定的要求进行投资。

(5)会计核算: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协议约定对托管资产进行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

(6)资产估值: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定期对托管的资产进行估值,体现资产公允价值。

(7)报表编制: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提供与资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各类报表。

(8)托管报告: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定期编制托管报告,反映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2、代理服务: 代理申请QFI资格、外管局登记备案等。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