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

招商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协议


版本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客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如果客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招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电子银行渠道包括手机银行(招商银行App)、网上银行(个人银行PC版)、可视柜台(VTM)等。

电子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交易指令。

数字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甲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中存放甲方身份标识,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为“优KEY”。

密码:指由甲方自行设定或乙方系统随机生成的,用于验证甲方身份的字符或图形信息,分为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两种。静态密码是由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包括取款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动态密码是在业务过程中乙方系统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验证甲方身份的密码,包括短信验证码、优KEY验证码、关联银行卡授权码等。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或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期间,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55(如所在地无乙方营业网点,请拨打服务及投诉电话0755-95555-7,下同)、登录乙方网站(WWW.CMBCHINA.COM)“客服在线”、招商银行App“我的客服”、“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95555@cmbchina.com,或前往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乙方受理甲方的问题后,应及时、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乙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使用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如乙方发现甲方或其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制裁风险事件,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依照本协议要求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甲方或甲方账户、甲方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甲方或甲方交易、甲方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甲方或其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乙方有权单方对甲方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甲方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乙方可单方予以销户。乙方因甲方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还应承担对乙方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扣款对其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招商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开通、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甲方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时,应按乙方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对所申请事项签字确认。甲方应保证申请表所填写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四)甲方使用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网站或苹果App Store、安卓各大厂商应用市场进行下载安装招商银行App。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网站下载安装个人银行PC版客户端登录。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使用非上述渠道下载安装软件或登录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五)甲方应注意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1、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银行账号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密码、“优KEY”及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手机。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对其个人信息、密码、数字证书及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手机保管不当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2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自行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吉祥数字等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作为密码,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如发生密码泄露、遗失或提供给他人,甲方应立即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或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55”办理账户冻结,并及时修改密码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密码手续。乙方收到甲方上述申请后,将及时为甲方办理账户冻结、密码挂失和重置密码手续。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密码泄露及密码挂失手续办妥之前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通过本人的银行账号、登录用户、密码或数字证书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即视为甲方授权交易指令完整、及时、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乙方,乙方接收到该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后续业务处理。乙方执行电子交易指令后,甲方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交易指令。乙方不承担甲方交易指令要素提供错误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4、甲方使用乙方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交易确认的,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本人正确的手机号。甲方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内容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提供手机号码有误、未认真核对短信内容或未正确操作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5、甲方申领已载入数字证书的“优KEY”后,应妥善保管“优KEY”,不得将“优KEY”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应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内使用“优KEY”,如果数字证书过期无法使用、“优KEY”出现故障或损毁,应及时携带“优KEY”前往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办理数字证书申领手续;如“优KEY”遗失,应及时在网上银行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作废优KEY”,并重新办理数字证书申领手续。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优KEY”保管不当、“优KEY”遗失、数字证书过期及数字证书重新申领手续办妥之前所造成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6、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新个人资料信息手续。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信息或导致乙方在需要联系甲方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7、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信用卡(个人卡)申领或信用卡其他服务,须同时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和《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相关条款和规则。

8、甲方使用电子银行转账服务,应以乙方确定的渠道和方式约定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乙方按照甲方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的银行账户扣划相应款项转账至指定收款账户时,将检查约定的限额,超过限额则无法办理。

9、乙方有权基于甲方的身份基本特征、账户使用情况、风险评估状况等信息,对乙方非柜面渠道支出限额进行动态调整。甲方对此无异议。

    10如甲方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服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六)甲方在开通或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在交易过程中应认真核对交易内容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未认真核对交易内容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因其他非乙方原因(如:甲方提交的手机号码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在下列情形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或授权乙方收集相应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

1、甲方注册一网通用户业务时,需要提供甲方手机号码,乙方将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来验证甲方的身份是否有效。如甲方使用的服务需要通过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包括:支付),则可能需提供更多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以完成身份验证后方可使用。

2、甲方使用转账汇款类业务(包括银行账号转账、手机号转账、批量转账、预约转账、跨境汇款)时,需要提供收款人的姓名、银行账号/手机号、开户银行等收款方信息,并需要提供甲方的姓名、付款卡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提交交易时可能采用验证密码、指纹、面容、短信验证码和人脸识别等核身手段核实甲方的身份。乙方会自动保存甲方提交的收付款交易信息,形成收款人名册,以方便甲方使用转账汇款。

3、甲方使用支付类业务(包括银行卡取款密码、银行卡支付密码、专业版支付)时,需要提供银行账号、手机号等付款方信息,交易时可能采用验证密码、短信密码等核身手段验证甲方身份。同时乙方会记录甲方的交易信息以便于甲方查询。

4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如不在上述分类的,或所需提供信息超出上述范围的,乙方会在具体业务功能使用前充分提示甲方并征求甲方授权同意。

5、出于业务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甲方与乙方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如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应遵守其规定。

(七)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八)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电子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因此有遭受的损失应有甲方赔付。

(十)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由甲方监护人代为行使和履行。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密码、数字证书及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手机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电子银行业务交易负责。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或开通目的等,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电子银行业务开通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并根据业务发展对相关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进行变更。乙方对上述变更,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途径提前发布公告。如果甲方不接受该变更,应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如果乙方发布的上述相关公告生效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视为甲方接受该变更。

(三)乙方有权对其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业务发展进行电子银行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调整和停止业务或服务项目)。乙方对上述变更,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途径提前发布公告。如果甲方不接受该变更,应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如果乙方发布的上述相关公告生效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视为甲方接受该变更。

(四)所有使用甲方银行账号、登录名、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对甲方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乙方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的有效凭据。乙方不承担因以下情况没有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所产生的责任:

1、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接收到的电子交易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存在乱码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任何非法或违规目的。

6、乙方遇到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不可归因于乙方原因的情况。

7、发生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等)。

(五)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六)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终止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七)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并暂停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且甲方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并完成后续业务处理。

(二)乙方对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按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项目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依法处理甲方投诉。

(五)乙方负责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布电子银行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功能介绍、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按照《招商银行App用户隐私政策》《招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隐私政策》收集、存储、使用、对外提供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及监管要求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依法无需取得甲方授权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如果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业务规定操作,或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其所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未被执行、未被正确执行或被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55”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进行商品交易或其他消费所发生的纠纷均由甲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但对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无须支出额外成本的前提下提供一定协助。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果甲方银行账户挂失、止付、被冻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乙方自动中止提供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甲方银行账号状态恢复正常时,则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相关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对终止协议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协议前已完成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协议终止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

第七条 协议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自乙方在自身系统中为甲方成功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之日起生效。

(三)若甲方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后又办理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银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由乙方制定与修改。乙方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自修改后发布之日起生效。乙方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途径同步更新。如果甲方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可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如果乙方修改协议发布生效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并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的约束。

(五)协议中未尽事宜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注:网上个人银行是招商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