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个人客户(以下或简称“客户”)电子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业务”),指招商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提供给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线上金融服务(以下简称“电子银行服务”)的总称。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渠道包括手机银行(招商银行App)、网上银行(个人银行PC版)等(以下简称“电子银行渠道”)。
第三条 招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招商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提供。
第四条 招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通过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申请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注意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一)客户向招商银行申请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招商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招商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二)客户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更新资料或信息。如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或信息,导致招商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以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后果与责任。客户申请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相关证件有效期已过期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进行更新证件有效期,未在合理时间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招商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客户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或提供相关电子银行服务。
(三)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服务功能的申请、维护或注销时,需根据招商银行对该服务功能的指定流程或渠道进行办理。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电子银行业务。
(五)客户应负责妥善保管其个人信息、密码、数字证书及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手机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如客户因遗失或者失去对上述信息的掌控而导致其资金或者其他权益受损的,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与责任。
第六条 招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客户的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数字证书、验证码、密码、生物特征识别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用于认证客户身份的方式。
第七条 招商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种类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其中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服务仅面向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提供。
第八条 招商银行对于通过客户的银行账号、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招商银行以客户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处理客户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的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招商银行有关业务规则,并根据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对于在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使用电子支付服务时,客户对交易信息确认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优KEY”是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客户申领数字证书后,应妥善保管“优KEY”,不得将“优KEY”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应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内使用“优KEY”,如果数字证书过期无法使用、“优KEY”出现故障或损毁,应及时携带“优KEY”前往招商银行营业网点重新办理证书申领手续;如“优KEY”遗失,应及时在网上银行或前往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作废优KEY”,或重新办理数字证书申领手续。招商银行不承担因客户“优KEY”保管不当、数字证书过期、“优KEY”遗失及数字证书重新申领手续办妥之前所造成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十一条 客户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安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在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相关后果或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应妥善保管与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优KEY”、授权码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银行卡号或账号、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客户应保护好银行卡的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防止被他人窃取上述重要信息后导致客户账户资金被盗或者其他权益受损。
(三)客户应避免使用身份证件号、生日、手机号、门牌号、吉祥号、重复或连续等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作为银行卡的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应采用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渠道登录的密码,与银行卡的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不定期更换,防止被他人猜出,导致客户账户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四)客户应保护好自身手机设备,如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变更手机号码时,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对手机号码进行维护更新,防止因原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的客户账户信息泄露或者权益受损等后果。因客户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更新手机号码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客户应通过招商银行的官方网站(www.cmbchina.com)或招商银行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应避免通过非招商银行官方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电子银行业务渠道或非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电子银行渠道应用程序,防止发生信息泄露、账户被他人操控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客户权益受损的情况。
(六)客户进行电子支付时应使用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的电子银行渠道应用程序,不应在非招商银行官方网站、招商银行提供的链接上进行电子支付,防止银行卡号、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泄露从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七)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应关闭屏幕共享、远程协助等功能防止账户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进行电子支付时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客户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支付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业务渠道,如使用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还应及时从电脑端拔出“优KEY”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或银行卡的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招商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任何密码的内容。客户不应向他人(包括银行人员)提供任何密码的内容。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引导客户打开页面链接并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客户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客服电话“95555”或前往招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九)客户应保持警惕,防范以涉嫌案件、电视或电话欠费、信用卡透支、高收益理财、办理借款等事项为由的诈骗手段,切记不应将银行卡、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优KEY”等重要信息交予他人,或将资金转入他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十)客户在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使用电子支付服务时,应确认收款方身份真实、准确、合法,不向陌生账户或涉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账户转移资金。客户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招商银行按服务规则要求客户输入短信验证码、或通过数字证书等认证方式完成交易时,客户应仔细核对短信、或“优KEY”中的收款方户名、账号等信息,并按照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谨防被骗。
第十二条 因客户泄露银行卡的取款密码、查询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身份认证信息或“优KEY”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而导致损失的;或者因客户手机破解、手机Root、下载安装其他软件、访问其他网站等过程中含有病毒、木马程序或其他恶意程序,威胁客户终端设备信息和数据安全而导致损失的;或因客户自身其他原因导致损失的,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归因于招商银行)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招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如服务规则要求客户提供个人信息的,客户应向招商银行提供或授权招商银行收集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招商银行会在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前充分提示客户并征求客户授权同意。出于服务过程中的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客户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将客户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客户与招商银行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如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招商银行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电子银行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可在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招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对相关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进行变更,如有变更,招商银行将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途径提前发布公告。如果客户不接受该变更,应向招商银行申请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或服务;如果招商银行发布的上述相关公告生效后客户继续使用招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视为客户接受该变更。
第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招商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提供相关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业务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盗用客户账户资金的事件,或经招商银行判断客户办理的电子银行业务存在被欺诈的可能。
(三)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申请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等行为的。
(四)客户在招商银行预留的身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且拒绝按招商银行的要求进行补充、更新。
(五)客户涉嫌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并拒绝配合招商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或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排除相关嫌疑的情况。
(六)客户涉嫌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优KEY”),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七)客户存在其他违反招商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招商银行有权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业务发展进行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调整和停止业务或服务项目),如有变更,招商银行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官方网站等途径提前发布公告。如果客户不接受变更,应向招商银行申请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或服务。如果招商银行发布的上述相关公告生效后,客户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变更。客户应按照电子银行服务变更后的业务功能或服务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第十七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渠道所提供的服务涉及到电子银行业务之外的招商银行其他具体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具体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如该具体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涉及电子银行业务或服务的内容与本章程有冲突的,应以本章程为准,涉及电子银行业务或服务以外的其他内容有冲突的,以该具体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此外,如客户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服务规则。
第十八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如所在地无招商银行营业网点,请拨打服务及投诉电话0755-95555-7)、登录官方网站(www.cmbchina.com)“客服在线”、招商银行App“我的客服”、“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95555@cmbchina.com,或前往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招商银行受理客户的问题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如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未按招商银行业务规定操作,或由于其他非招商银行原因造成其所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未被执行、未被正确执行或被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或到营业网点通知招商银行。招商银行会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招商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自修改后发布之日起生效。招商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同步更新。如果客户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招商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可向招商银行申请终止电子银行业务或服务;如果招商银行修改章程发布生效后客户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修改后的章程内容,并受修改后的章程内容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12日起实施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