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息资产存放

产品简介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外国银行分行以定期同业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3家或3家以下指定机构。

 

服务流程

1. 经办行与外资银行达成存放生息资产/同业存款的意向,并与外资银行商洽存款利率;
2. 经办行就此笔业务连同利率根据权限向所在行的计划资金部或者总行计划资金部提出申请;
3. 经办行或者总行计划资金部批准后,经办行与外资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4. 外资银行在经办行开户;
5. 外资银行将相应的生息资产/同业存款划至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6. 到期后经办行将生息资产/同业存款划归外资银行或者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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