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招银理财招睿鑫远生金十四月定开6号增强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18906)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2000100,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发行对象 | A份额(销售代码【118906A】)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S份额(销售代码【118906S】)招商银行零售客户。 |
发行规模 | A份额:发行规模上限20亿 S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0亿 发行规模下限1亿元,发行规模上限30亿元,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
业绩比较基准 | 产品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0%-5.0%(年化) 产品S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0%-5.0%(年化)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进行公募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通过加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把控,债券与非标资产投资相结合,在控制产品收益波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稳健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将0-20%资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及衍生金融工具,不低于80%的资金投资于债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中债新综合指数,考虑期限收益、资本利得收益、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A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0%-5.0%(年化) S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4.0%-5.0%(年化)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最新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认购起点 | A份额:认购起点为100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S份额:认购起点为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A、S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均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相应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认购期 | 2022年4月18日09:00到2022年4月25日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2年4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2年4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计划无固定期限。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终止理财计划的,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
投资周期 | 1.投资周期的设置 一般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投资周期为【14】个月,具体日期以产品说明书或管理人信息披露公告所载明的天数为准。每个投资周期指该投资者持有的对应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登记日/申购确认日至该投资者持有的对应理财计划份额赎回确认日的期间,每个投资周期可能不等于【14】个月。 2.投资周期的参与 (1)本理财计划成立前,投资者可通过认购方式参与本产品的第一个投资周期。 (2)本理财计划成立后,投资者可通过申购方式参与本理财计划的不同投资周期,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设置申购期,投资者可在申购期内提交申购申请。在理财产品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后,管理人可设置申购期,投资者可在申购期内提交申购申请。 3.投资周期的退出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方式退出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周期结束前,投资者可在赎回期内提出赎回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4.投资周期的调整 管理人有权调整投资周期。如管理人调整投资周期,调整后的投资周期管理人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理财计划每个投资周期运作届满【6】个月起(不含届满当月),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理财计划份额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周五及此后每周五、开放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2个交易日公布该估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1.本产品第一个投资周期认购/申购/赎回期安排如下: (1)第1次:认购 认购期:【2022】年【4】月【18】日9:00 至【2022】年 【4】月【25】日17:00 成立日:【2022】年【4】月【26】日; (2)第2 次:申购 申购期:【2022】年【4】月【26】日9:00 至 【2022】年【4】月【28】日17:00 申购日:【2022】年【4】月【28】日; (3)第3 次:申购 申购期:【2022】年【4】月【29】日9:00 至 【2022】年【5】月【5】日17:00 申购日:【2022】年【5】月【5】日 (4)第4 次:申购 申购期:【2022】年【5】月【6】日9:00 至 【2022】年【5】月【9】日17:00 申购日:【2022】年【5】月【9】日 (5)第5 次:赎回 赎回期:【2023】年【6】月【20】日9:00至 【2023】年【6】月【26】日17:00 赎回日:【2023】年【6】月【26】日 2.申购期/赎回期的起始日或终止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下一申购期申购日仍以原申购日为准。 3.每个申购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申购日,申购确认日为申购日后【2】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申购期内进行申购,产品管理人于申购确认日确认申购的产品份额。 4.每个赎回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赎回日,赎回确认日为赎回日后【2】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赎回期内进行赎回,产品管理人于赎回确认日确认赎回的产品份额。 5.在本理财计划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管理人将通过更新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披露下一个完整投资周期对应的申购期/赎回期。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的投资情况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宣布取消、推迟或提前本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期。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0.30%/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2.浮动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浮动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于投资者赎回或理财计划终止情形发生时提取,按份额持有人每笔认/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浮动投资管理费。每份理财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5%】时,计提超出部分的【30】%作为浮动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投资者在赎回或者理财计划终止时到账的款项会因扣减浮动投资管理费而少于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乘以相应的理财计划份额。 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30%/年,S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3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4.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0.03%/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5.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6.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7.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 其他费用 1.认/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2.赎回费: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认购/申购费不属于理财计划费用,不由理财计划承担,由投资者承担并于认购/申购时单独支付。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费用”及“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若理财计划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